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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柏村与刘焕生、陈火珠、刘鹰强、XX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村,刘焕生,陈火珠,刘鹰强,XX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漳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陈柏村,男,汉族,住龙岩市。委托代理人蔡星峰,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焕生,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火珠,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刘鹰强,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XX孟,男,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陈柏村与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刘鹰强、XX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柏村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星峰,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刘鹰强、XX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柏村诉称:被告刘焕生和陈火珠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2日,被告刘焕生和陈火珠共同向陈柏村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并约定:期限20天,从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21日止;所借资金用桂林路两间店面作抵押;被告刘鹰强和XX孟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4年4月2日通过兴业银行漳平支行将人民币600000元转入刘焕生的账号。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刘焕生和陈火珠无理拒不偿还借款,被告刘鹰强和XX孟也不履行连带清债保证责任,为保证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回单(复印件)及收条(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刘鹰强、XX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证据3、房产证4张,证明被告刘焕生同意用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桂中路120号第一层左边的两间店面作为抵押的事实。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刘鹰强、XX孟共同辩称: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在刘鹰强、XX孟担保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的事实是真实的,其四人均想还钱,但是希望原告能够协商解决,给其一定的还款期限。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同。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在刘鹰强、XX孟担保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未还,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偿还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回单为证,被告刘焕生、陈火珠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鹰强、XX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其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刘鹰强、XX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焕生、陈火珠追偿。原告要求被告依照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焕生、陈火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柏村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刘鹰强、XX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焕生、陈火珠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被告刘焕生、陈火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海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婕珩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