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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曾令勇与胡友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勇,胡友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09号原告曾令勇。被告胡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勇诉被告胡友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勇以与被告胡友义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令勇负担。审判员  丁保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