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龚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龚某。被告郁某。本院受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蔡志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