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辖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天工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维林,丁明林,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辖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劳务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益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齐飞,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德熙,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林,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原审被告丁明林,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南京)(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26号(华艺楼第三层)。负责人高振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滑振伟,男,1987年7月14日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天工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维林,原审被告丁明林、中建六局华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辖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天工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建六局华东分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丁明林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海院路融侨观邸工地,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审理更为方便,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张维林提供劳务的工程系由中建六局华东分公司承建后分包给天工劳务公司,且中建六局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龙蟠中路26号,因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