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督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绍良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绍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宿埇民督字第12号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吴绍良,男。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吴绍良给付借款10000元、利息3450元,并提供借款合同为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绍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利息3450元,共计13450元,并承担本案支付令费用4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