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岳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926号申请人: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鸿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岳东华,市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岳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东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二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东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岳东华所有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菏房权证第0982**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岳东华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秋菊巷1号林业局家属院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菏房权证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大鹏审 判 员 范河君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