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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焦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张某某、焦某某因扶养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焦某某均于2014年9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焦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50元、焦某某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