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菅锐强、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菅锐强,郝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17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委托代理人:张朝晖,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婷婷,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菅锐强,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郝佳,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菅锐强、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经主动偿还了借贷本息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某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舜锦陈永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