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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钱城与宋淼、何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城,宋淼,何昌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钱城。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淼。被告何昌信。原告钱城诉被告宋淼、何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蓉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慧、被告宋淼、何昌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城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人民币;按照约定年利率10%计算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5日计算至2014年3月4日;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借款到期后逾期付款利息,即自2014年3月4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32000元为基数);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又表示: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为1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宋淼辩称:我和被告二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借任何钱,离婚的时候,我和被告二约定好了,债务由被告二承担,我没有还钱的义务。被告何昌信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现在经济困难暂时还不出,有钱了就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何昌信向钱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钱城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利息安壹分计算壹年付清。借款人:何昌信2013年3月4日”,同日,钱城通过银行卡卡转账方式交付何昌信10万元。2013年3月5日,何昌信向钱城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钱城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正)332×××借款人:何昌信2013年3月5号到2014年3月5号”。另查明:何昌信与宋淼于2003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1日登记离婚。庭审中,被告何昌信表示两次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交易回单、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昌信分2次向原告钱城共计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及转账交易回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何昌信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何昌信归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由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借期内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在被告何昌信、宋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何昌信、宋淼共同归还。被告宋淼辩称离婚时已约定债务由被告何昌信承担,其没有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对于被告宋淼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昌信、宋淼归还原告钱城借款12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2000元,合计1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二、被告何昌信、宋淼支付原告钱城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三、驳回原告钱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何昌信、宋淼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