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元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灵寿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元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灵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元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怡景花园15号。法定代表人:杨则茂,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灵寿,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芝山街道东湖新村8排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元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灵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元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瓯民初字95号民事调解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灵寿支付欠款195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840元。经查张灵寿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6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