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仲明与赵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明,赵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张仲明。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受张仲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58号金星睦邻中心附楼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明诉被告赵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仲明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仲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张仲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