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申请执行谭光州、陈永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谭光州,陈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住所地:简阳市壮溪乡壮溪上街92-94号。负责人汤廷武,主任。被执行人谭光州,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石盘镇象鼻村9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208237473。被执行人陈永学,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东溪镇东溪北路88号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5411216732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成基,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光州有房屋(监证号0082950)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光州房屋(监证号0082950)一套;二、被执行人谭光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