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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被执行人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由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由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由某自2013年4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元,2013年4月至12月的抚养费为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