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山明与潘建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明,潘建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唐山明,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吉路**号。被告潘建其,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明与被告潘建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唐山明于2014年9月11日以“被告潘建其已向原告唐山明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建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山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明撤回对被告潘建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主动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山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万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