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XX与被执行人李守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6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守志。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守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1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守志将位于东港市孤山镇古韵小区55号楼B座15号车库(18.34平方米)、55号楼B座16号车库(18.34平方米)、55号、57号楼中间1号车库(49.65平方米)交付给申请人XX。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监督下被执行人已将上述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接��并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