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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商预清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山东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商预清第2号申请人北京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谢交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申请人北京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山东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院审查阶段,申请人北京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方广志审 判 员  郭淑芝代理审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