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袁智安与陈国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安,陈国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袁智安,农民。被告陈国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安诉被告陈国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智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万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尊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