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韩莲凤与刘新建、江苏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江苏济川某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春明、徐娟,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被告江苏济川某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泰新村一区1排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江苏济川某某公司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