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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郭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巨波,李拥军,汨罗市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汨民初字第979号原告郭巨波,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汨罗市友谊河南路**排。委托代理人李美林,系汨罗市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拥军,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塘乡仁义村**组。被告汨罗市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汨罗市新汽车站三楼。法定代表人黄永坚。委托代理人韩小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公司所在地:汨罗市建设路9号。负责人��方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六三,系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郭巨波与被告李拥军、汨罗市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汨罗中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汨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李拥军、汨罗中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人保财险汨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巨波诉称,2013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李拥军驾驶湘FX80**号的士车行驶至汨罗市人民东路与友谊河路十字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182元。人保财险汨罗公司辩称,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医药费按国家医保目录核减;免赔率为15%,并且每案绝对免赔额500元;二、原告方各项损失请法院依法核定。被告李拥军辩称,事故发生后已支付3.5万元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汨罗中创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公正处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李拥军驾驶湘FX80**号的士车沿汨罗市人民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友谊河路十字路口时,与由原告郭巨波驾驶的沿汨罗市友谊河南路由南往北行驶的立马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郭巨波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郭巨波受伤后被送至汨罗市中医院抢救,后转至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医疗费用计84408元。原告出院后,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对伤情进行复查支出医疗费用计1490元。原告的伤情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巨波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右下肢皮肤挫擦伤,属拾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13000元(含择期取除钢板内固定费用),医疗终结时间至鉴定之日前日止,住院期间计算陪护壹人。”事故发生后,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后作出汨公交认字第(2013)第A0002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拥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郭巨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湘FX80**号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汨罗中创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汨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李拥军与被告人保财险汨罗公司庭审过程中协商约定医疗费用药部分按国家医保目录核减15%;被告李拥军与被告汨罗中创公司系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关系。原告郭巨波自2010年9月5日即在汨罗市经营《汨罗人泰中老年保健食品店》至今,期间原告一直租房居住于汨罗市区。以上事实,有汨公交认字第(2013)第A0002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民声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疾病诊断书、医疗费发票、汨罗市山塘社区居委会和汨罗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湘FX80**号车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单,以及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李拥军、人保财险汩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汨罗中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笔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效,本院对该道路交���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具体到驾驶人责任划分,综合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本院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被告李拥军负本次事故的80%责任,原告郭巨波负本次事故的20%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汨罗公司承保了湘FX80**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当在其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在商业险内按责任承担,不足部分由该车的实际经营者及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郭巨波在汨罗市城区范围内从业居住已满1年以上,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故其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5000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4000元。原告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的疾病诊断书中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嘱,亦有证据证明原告购置相应残疾辅助器具支出了730元,原告对于该项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立马电动车车损,因该项损失系本起事故所致且已客观存在的损失,故本院予以认定,但其请求的2900元的证据不足,结合该车的购置价格、年份及损坏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该车损失为1000元。原告请求的交通费4903.5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1800元。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414元/年,批发和零售业收入为39237元/年、其它服务业收入为35623元/年。参照上述统计数据,对原告郭巨波的损失依法核算如下:一、医疗费85898元(非医保用药为26730元×15%=4010元��,二、后续治疗费13000元;三、残疾赔偿金23414元/年×20年×10%=46828元;四、误工费270天×(39237元/年÷365天)=29025元;五、护理费24天×(35623元/年÷365天)=2342元;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天×30元/天=720元;七、交通费1800元;八、残疾辅助器具费730元;九、鉴定费700元;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十一、车损1000元;共计186043元。参照(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之规定,原告方的第一、二、六项损失(除非医保用药4010元)95608元应当在湘FX80**号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1万元,剩余损失由人保财险汨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7713元(85608元×80%×85%-500元);第三、四、五、七、八、十项损失84725元应当在湘FX80**号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第十一项车损1000元应当在湘FX80**号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第九项损失由被告李拥军按责任比例承担560元;因被告李拥军承担主要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人保财险汨罗公司的免赔率为15%,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故被告李拥军按事故责任比例还应承担4010元×80%+85608元×80%×15%+500元=13981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860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承担153438元(交强险95725元+商业三者险57713元),由被告李拥军承担14541元(李拥军已支付给原告3.5万元)。二、被告汨罗市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郭巨波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上述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完毕,逾期付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郭巨波承担1500元,被告李拥军承担2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树理审 判 员  廖寒军人民陪审员  夏小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雄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汨罗市支行户名: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90706082902495583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