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房雯与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雯,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扬邗行初字第70号原告房雯。被告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盐阜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唐齐鲁,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春风。委托代理人朱旭文。原告房雯诉被告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雯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雯负担。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