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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房雯与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雯,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扬邗行初字第70号原告房雯。被告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盐阜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唐齐鲁,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春风。委托代理人朱旭文。原告房雯诉被告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雯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雯负担。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