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淑萍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38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淑萍,女,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职业介绍所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佳,女,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栅栏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碳儿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申献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世孝,男,汉族,1928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市金座投资有限公司离休干部。一审第三人:孙宝信,男,汉族,1955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陈淑萍、陈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栅栏永兴置业有限公司、陈世孝及孙宝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淑萍、陈佳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淑萍、陈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淑萍、陈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