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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胡朝林与姚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林,姚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265-5号申请执行人:胡朝林,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姚志德,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本院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姚志德银行存款5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