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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