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6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郭仅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仅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6987号罪犯郭仅刚,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仅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郭仅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仅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仅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仅刚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