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马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586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法定代表人钱卫国。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山道。被告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被告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诉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马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诉称,2013年9月2日,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签发承兑汇票600万元,期限至2014年3月2日,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应在2013年9月2日前在保证金账户交存保证金300万元,作为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同日,被告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提供3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张山道、被告马宇与原告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提供300万元连带担保责任。承兑汇票兑现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付垫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连云港山海网具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山道贷款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安分局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汝成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