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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卫忠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338号原告刘卫忠,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彭崧。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洪继梁。原告刘卫忠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卫忠以已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刘卫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卫忠负担。审 判 长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葛 翔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储慧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