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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明平与刘永军民家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平,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平,男,地址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刘兴媛被执行人:刘永军,男,地址靖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军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明平欠款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14元。但被执行人刘永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刘 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