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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王士栋、陈召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王士栋、陈召苓、王明振、范庆珍、王明印、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责人亚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士栋、陈召苓、王明振、范庆珍、王明印、王桂荣。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及利息,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彦宏代理审判员  周升东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