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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苍与被告丁成洋、杨立琴、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苍,丁成洋,杨立琴,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李桂苍。被告丁成洋。被告杨立琴。被告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址河北省石家庄。负责人王晓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苍与被告丁成洋、杨立琴、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苍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桂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亚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