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6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马朕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6996号罪犯马朕,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蚌山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5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朕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