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范某。被告:刘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其与被告刘某于1993年春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于1995年2月生一女儿,取名刘琦。2000年10月被告外出,后无音讯,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2年8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此为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于1993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2月18日生一女儿,取名刘琦。2000年10月后被告刘某外出做生意,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此为原告第二次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刘琦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张店区马尚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及张店区公安分局马尚派出所关于被告刘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函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当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愿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破裂时,夫妻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今被告刘某离家出走并下落不明多年,其与原告范某的夫妻感情已无挽救可能,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