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屈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屈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