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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屈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屈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