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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先培与钱正华、林妹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培,钱正华,林妹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培。被执行人钱正华。被执行人林妹保。李先培与钱正华、林妹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熟虞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第四项明确:钱正华、林妹保在继承钱健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李先培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61933.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李先培负担188元,由钱正华、林妹保负担1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均未履行。现发现:一、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二、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163208.58元。2014年8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限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新线索和证据材料,逾期或不能提供证据的,则本院将依法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