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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4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伟、陈丽华诉徐进才、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陈丽华,徐进才,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783号原告徐伟,居民。原告陈丽华,居民。被告徐进才,居民。被告王艳,居民。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伟、陈丽华与被告徐进才、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进才、王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陈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徐伟、陈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