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4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伟、陈丽华诉徐进才、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陈丽华,徐进才,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783号原告徐伟,居民。原告陈丽华,居民。被告徐进才,居民。被告王艳,居民。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伟、陈丽华与被告徐进才、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进才、王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陈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徐伟、陈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