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景轩,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边恒杰,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66443441-B本院在执行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货款150080元,违约金7504元,案件受理费3451元,保全费1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