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9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与杜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杜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288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代表人刘金升,行长。被告杜振,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与被告杜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