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东义群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董明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东义群,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明桥,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委托代理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郭军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彪,该公司职员。原告东义群诉被告董明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原告东义群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义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义群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金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