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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研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郑远平、郑国清、郑建容申请执行马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远平,郑国清,郑建容,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研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郑远平,男,1974年生,汉族,住井研县磨池镇,村民。申请执行人:郑国清,男,1949年生,汉族,住井研县磨池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郑建容,女,1971年生,汉族,住井研县三江镇,村民。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远平,男,1974年生,汉族,住井研县磨池镇,村民。被执行人:马云,男,1968年生,汉族,住井研县马踏镇,村民。本院在执行郑远平、郑国清、郑建容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安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