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非执字第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钟江标、许雅敏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之一(用于公布)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钟江标,许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湖非执字第124号之一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6113-5。法定代表人李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月红、袁永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钟江标,男,畲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许雅敏,女,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江标、许雅敏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计生征字(2013)第3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土地房管部门发出查封该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址在高林一里27号301室房产一套,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故该房产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蒋小勇审判员 崔跃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