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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362号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华。委托代理人:王增。委托代理人:陶慎行。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邦岩。委托代理人:陈博见。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4元,减半收取6327元,由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