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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周X诉张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2405号原告周X,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范志刚,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岐友,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志刚、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岐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周XX。双方婚后在生活中不能正常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不能正常沟通,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冷淡。2012年3月8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XX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当庭辩称,双方还有感情,性格也可以合到一起,没有经常发生争吵,也可以正常沟通,可以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周XX。原告称,双方婚后在生活中不能正常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冷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XX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当庭辩称,双方还有感情,可以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与原告和好的强烈愿望。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 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信亮速 录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