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三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韩效环与张兴、董静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效环,张兴,董静静,李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733号原告韩效环。被告张兴。被告董静静。被告李廷玉。原告韩效环诉被告张兴、董静静、李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