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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韩效环与张兴、董静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效环,张兴,董静静,李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733号原告韩效环。被告张兴。被告董静静。被告李廷玉。原告韩效环诉被告张兴、董静静、李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