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际和与张际高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际和,张际高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37号原告张际和,农民。被告张际高,农民。原告张际和诉被告张际高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能庆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际和,被告张际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际和诉称:被告为了种地,将村留存的排水沟填土,高出原告的排水道口约1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排水,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被告清理填土,使流水畅通,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际高辩称:答辩人门口没有排水沟,答辩人所填的土不影响原告的排水,也不同意清理填土。综合原被告的诉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填的土是否影响了原告排水,是否应当清理填土。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叔兄弟关系,原告的房屋在被告的前面,双方的住所东侧是一条蜿蜒小路,路的东侧是清理河道时留存的排水沟。原被告曾因建房问题发生矛盾,并致使双方及家人打架。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用土填堵了其住所东侧的部分排水沟,种植了蔬菜,影响了自然流水的排放,致使原被告双方发生冲突,后经丰县王沟镇张蒋河村民委员会及丰县王沟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丰县王沟镇张蒋河村民委员会及丰县王沟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证明一份、照片六张;被告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四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是叔兄弟关系,且系前后邻居,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被告张际高用土填堵了其住所东侧的部分排水沟,种植了蔬菜,影响了自然流水的排放,足以给原告的排水造成妨碍,为此,被告张际高应当将填土清理完毕,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际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住所东侧排水沟内的填土清理完毕,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际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际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