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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伍家庆与被执行人唐涛、唐湘东、李向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家庆,唐涛,唐湘东,李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法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伍家庆,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涛,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湘东,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唐涛之父。被执行人李向华,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唐涛之母。申请执行人伍家庆与被执行人唐涛、唐湘东、李向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3)新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唐涛、唐湘东、李向华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无法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洁审 判 员  曾均安代理审判员  刘胜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