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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清杰与被告徐金飞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清杰,徐金飞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温清杰,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金飞,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清杰与被告徐金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温清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