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寄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寄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坤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夏寄兴,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烟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寄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03)安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付的诉讼费共计11223元。经查,被执行人夏寄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法院(2003)安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何快多代理审判员 谌 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