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45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