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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45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