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郑亚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郑亚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住所地:本区解放路梧林苑4号楼。机构代码:43838001-X。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彦,男,生于1980年2月27日,汉族,该中心职工,住本区。被告郑亚明,男,生于1975年6月5日,汉族,天水市政府项目办公室干部,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被告郑亚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8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5.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