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石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498号罪犯石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园刑二初字第0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8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石磊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石磊在2014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9分。2014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6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石磊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石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呈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石磊对判决罚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石磊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刚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莹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