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商辖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宋学刚、吴玉花等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倪占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刚,吴玉花,刘小娟,宋诗涵,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倪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商辖初字第0014号原告宋学刚。原告吴玉花。原告刘小娟。原告宋诗涵。法定代理人刘小娟,系原告宋诗涵母亲。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1号21栋。法定代表人钱刚,该公司总裁。被告倪占。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原告宋学刚、吴玉花、刘小娟、宋诗涵诉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倪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傅维成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宋学刚、吴玉花、刘小娟、宋诗涵诉称:2011年5月31日,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宋易峰借款人民币12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被告向宋易峰出具了借条,其上有被告倪占及李光明的签名,并加盖有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书面约定于2011年6月12日还款。逾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4月22日债权人宋易峰因病死亡。四原告作为宋易峰的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盱眙县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主要理由为:本案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且作为该借款合同纠纷的第一被告,其住所地为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1号21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宋学刚、吴玉花、刘小娟、宋诗涵辩称:首先,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款人所在地为盱眙县,被告从原告处所借款项用于江苏金沃大酒店装饰工程发放工人工资。因该酒店在盱眙县即合同履行地在盱眙县。其次,本案的另一被告倪占住所地在盱眙县,故盱眙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本院审查查明,原告诉称,2011年5月31日,被告向宋易峰借款12万元,在被告给宋易峰借据上载明:“用于金沃大酒店工程工人工资发放”,“双方约定于2011年6月12日还款,如逾期不还,可以从甲方工程款中扣还本金。”被告倪占及李光明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沃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部专用章。借款逾期后经债权人催要未果。2014年4月22日宋易峰因病死亡。四原告作为宋易峰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民间借贷即借款合同纠纷,从被告出具给债权人的借据来看,能够反映借款合同履行地在盱眙县的内容。另外,本案被告之一倪占住所地在盱眙县,由此可见,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在盱眙法院辖区。原告选择向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为由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维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琳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止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